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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3:24    来源:来源:天津人社    作者:    阅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9日

 

天津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标准或企业、行业评价规范,对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由用人单位通过评聘实行岗位聘任制。

特级技师应当在用人单位具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人员范围为从事一线生产等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评聘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评聘工作的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及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聘的职业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开展评聘工作应按程序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

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开展评聘的职业(工种)应在其所属中央企业总部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级别范围内。

第七条  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工作岗位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三)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

(四)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参评首席技师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四)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报首席技师: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海河工匠”获得者。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开展评聘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前,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价条件、评价办法、组织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向本单位职工公开。首席技师参评人员需经所在单位推荐产生。

(二)组织评审。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并经用人单位复核。

(三)公示核准。用人单位复核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确定获评人员名单,并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为获评人员颁发相应证书,证书编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确定(见附件)。

(四)任职聘用。用人单位与获评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发挥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以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以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薪酬待遇应经用人单位与获聘人员协商,并在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鉴定中心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退出机制,对在评聘工作中违法违规、管理混乱的用人单位,终止其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和其他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证书编码规则(以特级技师为例)

 

 

 

来源:天津人社